一、入股技術的權利瑕疵有哪些種類
實踐中,入股技術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主要有三類:
(一)技術出資人并非擬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不是適格的技術出資人。
產生這一錯誤的主要原因,是出資人未正確理解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錯誤地將單位的技術成果作為自己的技術成果出資入股。關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界定,已有眾多的詳盡的論述和解釋,筆者在此不再重復。
(二)擬入股技術沒有確定的財產屬性,因此不具備作為公司出資財產的資格。
從民法及公司法意義上來說,只有享有財產權的技術才可能進行出資入股。作為公司出資的技術資產,必須有確定的和穩(wěn)定的財產權利。對于擬出資的專利技術,其專利授權證書并不能完全保證其專利權利的穩(wěn)定性,出資人必須同時保證該專利沒有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或者風險極??;對于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出資人必須保證該專有技術處于秘密狀態(tài)并為保持其秘密狀態(tài)持續(xù)采取保密措施,同時有一定的成熟度和實用性。
(三)擬入股技術不具備足夠的法律價值,導致后期履行糾紛。
如已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由于其本身的專利文件撰寫缺陷,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于狹窄,不能夠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其專利價值極低。投資人以高額股份換取這類專利資產,卻不能依此得到專利技術所帶來的獨占市場利益,此后的履行糾紛不可避免。
為了避免因入股技術的法律權利的非有效性和不穩(wěn)定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出資人應當在入股前進行必要的評估。除了一般的市場評估、財務評估外,尤其需要進行入股技術的法律評估,由專業(yè)律師嚴格核查入股技術的法律狀態(tài)、技術權利主體的適格性和技術權利穩(wěn)定性和有效性。
二、如何避免入股技術的交付缺陷
入股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常常并不是已經工業(yè)化的技術,通常僅處于實驗室或理論階段。將其進行產業(yè)化的過程中,必然客觀地存在一定的轉化風險,工業(yè)實施的結果可能會達不到實驗室的理論標準,由此會引起技術入股交付的履行糾紛。另一方面,技術實施過程中,除了技術本身成熟度因素外,還涉及實施方的工藝控制、原料選材及實際操作水平等諸多技術投資人無法控制的因素,會導致技術實施結果無法達到驗收標準,引起技術交付履行風險。由于上述原因,在技術入股糾紛中,技術交付糾紛約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為避免此類糾紛,技術出資人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一)在出資合同或者附加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資技術及相應驗收標準,以及技術交付義務內容;
(二)在出資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資技術股份額及技術出資貶值風險的分擔,明確出資技術轉化風險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