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并結合民法中物權法理論分析,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記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yǎng)殖水面、“四荒”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養(yǎng)殖、竹木或者畜牧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等農業(yè)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該依法承包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
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這里“農村土地”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guī)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yǎng)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即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內容主要包括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權能以及“依法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記而發(fā)生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條規(guī)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兩種。法定期限,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約定期限,如該法第45條規(guī)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