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币勒者@一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債權人如何提起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guī)定中止代位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范圍僅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足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就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這是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超出這一范圍就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即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