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這種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選擇購買的;
(3)買賣合同成交后,將此標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
(6)回租、轉租等融資租賃合同,適用地融資租賃合同。
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那么融資租賃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出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租物
如汽車租賃公司將一輛性能并不完好的汽車出租給某用戶使用,在實際運營時,可能因剎車不靈而導致交通事故,雙方發(fā)生糾紛出租人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名稱、型號、數(shù)量、質量、時間、地點等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方。否則,出租人應負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對方損失。另外,在租賃實務中,租賃設備一般由供貨人直接交付與承租人,以保證租賃合同得以成立和履行。
(二)承租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租金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出租人的首要義務。在租賃期限內(nèi),即使承租人未使用租賃設備,或雖使用租賃設備,但未取得預期經(jīng)濟效益,承租人仍需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方式、支付金額交付租金?!逗贤ā芬?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擔保人在承租人未按期履行其交付租金等義務時,應負有代替承租人清償所應向出租人交付款項的責任。
(三)承租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或在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使用該租賃財產(chǎn)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合理使用租賃物。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和進行非法活動。如因特別需要,必須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使用時,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承租人與第三人的轉租協(xié)議無效,承租人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承租人沒有妥善保管、保養(yǎng)和維修租賃物
承租人應妥善保管、保養(yǎng)和維修租賃物,保證租賃物處于良好狀態(tài)。由承租人的過錯以致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損壞、丟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承租人侵害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
在租賃期限內(nèi),承租人應善意保管和妥善使用租賃設備,而不得行使任何損害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的行為。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經(jīng)出租人同意便將設備轉售、擅自轉租或設立擔保物權等,這都是違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其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p>
(六)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
在租賃期限內(nèi),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正常使用。否則,因出租人的過錯而導致承租人的設備使用權受到侵犯,出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因供貨方的違約行為而引發(fā)合同糾紛
供貨合同簽訂以后,供方便應嚴格遵守合同,如有違約行為,例如供貨人遲延交貨或者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shù)量存在問題等,便應負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如何向供貨人索賠,則應區(qū)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如果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jù);如果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對于因租賃物的質量、數(shù)量存在問題而引發(fā)的糾紛,由于其直接責任者在供貨人,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擔責任。但當租賃物質量、數(shù)量等存在問題,或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在下列情況下發(fā)生的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出租人根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2)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3)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踐中還要注意,因租賃物的質量、數(shù)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時,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不得以索賠為理由,拒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否則,即屬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