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為租賃交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為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系。融資租賃交易除了由融資性的租賃合同直接約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個合同關系。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與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與租賃物的實質(zhì)使用周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為租賃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沒有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
二、 融資租賃合同與普通租賃合同區(qū)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墒侨谫Y租賃合同與普通的租賃合同有什么區(qū)別呢?
融資租賃合同與普通的租賃合同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
1、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租賃物的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出租人不能收回投資。
3、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yǎng)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yǎng)由出租人承擔。
4、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質(zhì)量責任;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發(fā)生的質(zhì)量責任。
5、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續(xù)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xù)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6、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而言,關系較單純、簡單。
7、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一樣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擔保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除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情況外,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