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即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表現(xiàn)為合同條款。
根據(jù)《合同法》第238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具有以下內(nèi)容:
(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shù)量;
(3)租賃物的規(guī)格;
(4)租賃物的技術性能;
(5)對租賃物的檢驗方法;
(6)租賃期限;
(7)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應當注意,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資金,其區(qū)別與一般的租賃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賃合同;
(8)幣種。融資租賃合同在我國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引進外資,解決國內(nèi)經(jīng)濟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國家的幣種和貨幣政策差異很多,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應當約定交易所采用的結算幣種;
(9)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負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擔的實際上是一種融資人的角色,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僅是其一種投資方式,租賃物使用價值對其自身意義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賃物是為了解決購買機器設備等租賃物資金不足的困難,租賃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意義巨大。因此,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各取所需。
二、融資租賃合同表現(xiàn)形式
另外,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交易金額通常比較高,而且往往涉及對外貿(mào)易,因此《合同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用航空法》還特別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觀部門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器租賃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其他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