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
2、出租人將購買的租賃物租給承租人使用。
3、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到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本來是由兩個合同組成的,即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但是,法律為了當事人交易的便利,特別將兩個合同的權利義務結(jié)合在一起,使融資租賃合同成為一種既不同于買賣合同,又不同于租賃合同,而與兩者都有一定共性的特殊合同形態(tài)。
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誰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p>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歸屬的處理有以下三種情況: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這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也可以約定歸出租人所有;歸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租賃期屆滿時,如果沒有關于承租人的選擇留購或續(xù)租租賃物的約定,或者雖有該約定但承租人不留購又不續(xù)租租賃物的,則承租人應按期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3)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關于第三種情況,結(jié)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事先對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事后又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租賃物的歸屬。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而言,應當保障承租人的留購選擇權。
留購選擇權類似于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權和物權化而產(chǎn)生的一項權利,留購選擇權既有助于承租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繼續(xù)進行,也解決了出租人所面臨的租賃設備的最終處理問題,是處理租賃物時的最佳選擇方案。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合同是因承租人拒絕支付或拖欠租金而解除的,則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承租人不享有留購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