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紀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guī)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mào)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行紀是一種經(jīng)營活動。行紀人在其行紀事務中同時與他人形成兩種不同的合同關系:一是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行紀合同關系;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托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確定并獨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fā)生的關系與委托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托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托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托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fā)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
5、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托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jié)果,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6、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fā)生的法律行為的結(jié)果,該結(jié)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7、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范圍僅限于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