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侵權責任
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侵權責任實際上是對讓于人的保證責任的延伸。一般來說,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有技術或?qū)嵤@砸鹎謾?,就在于讓與人違反了保證義務的緣故,當然并不排除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有特別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二、承擔侵權責任條件是什么?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受讓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利或?qū)S屑夹g,不存在超過約定范圍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
(2)受讓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讓人并不知道,他實施的技術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技術成果讓與人不能合法擁有,則讓與人與受讓人則構成了侵權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此應負連帶責任。
(3)受讓人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事實上構成了侵權,舉證責任應由提出侵權請求的人負擔。
(4)受讓人使用技術成果的行為發(fā)生于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有效存續(xù)期間,合同終止后的行為,由受讓人自己負擔。
所謂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指當實施許可協(xié)議的標的行為被指控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讓與人應承擔應訴責任,負擔訴訟費用,賠償因使用行為給別人造成的損失。至于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責任問題,則可依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加以處理。
另外,在獨占性專利或?qū)S屑夹g實施許可合同和排它性專利或?qū)S屑夹g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將同一范圍的技術再讓第三人使用的,事實上第三方也構成了侵犯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只不過由于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有合同存在,受讓人可直接要求讓與人承擔責任,當然也因為眾多理論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有“第三人侵犯債權”的存在,因而侵權行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