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痹诔袛埡贤?,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1、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承攬人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承攬合同成立后,承攬人一般即應開始著手工作,不得拖延。承攬人應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在經過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經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經定作人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車跟男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權解除其與承攬人之間的合同。
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約提供材料的義務。
《合同法》第265規(guī)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富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的質量標準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以及62條第1款的規(guī)定補充確定。
3、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不僅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還要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經定作人驗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在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歸屬和轉移要注意以下幾點: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時,經承攬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定作人,當事人之間無需進行所有權的轉移。在承攬人提供材料時,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歸承攬人所有,當事人之間需進行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由雙方提供材料時,應依據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進行判斷。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時,需要首先根據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添附規(guī)則,在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解決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歸屬。
4、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修理:定作人享有瑕疵修補請求權,請求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進行修理;重作:我國《合同法》明確認可定作人請求承攬人重作的權利,但如果存在第110條規(guī)定的情況,則定作人不得主張承攬人承擔重作的違約責任;減少報酬與賠償損失。
5、容忍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定作人可以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和監(jiān)督,承攬人不得拒絕其檢驗和監(jiān)督。
6、保密義務和通知義務。
承攬人應對定作人負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