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是什么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p>
其中,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本交付給對方的一方當事人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qū)Ψ浇o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為定作人。承攬合同以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為基本內(nèi)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攬合同。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承攬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jié)合,才能實現(xiàn)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jié)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xié)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shù)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yè)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并無固定的內(nèi)容和形式,多數(shù)情況下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對承攬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類標的物的同樣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xiàn),它都必須具備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別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攬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等完成工作,完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guān)系的。但承攬人所應承擔的風險應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勞務,而不應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為風險負擔應依所有人主義確定。而按照《合同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給定作人時,若發(fā)生風險或責任應由承攬人負擔。這與一般認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的觀念不符合。比如,如雖其定作物由承攬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qū)е露ㄗ魑锊牧蠝缡У?,承攬人也須為此承擔風險。
(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無須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攬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同時,承攬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合同都是有償?shù)?,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報酬的,則不屬于承攬合同,而應屬于以勞務為內(nèi)容的贈與合同;而承攬合同之所以稱為承攬,是與承攬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攬人不以工作為代價就根本不可能產(chǎn)生承攬合同的問題。既然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則承攬合同也是一種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