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還收費嗎
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行為達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達成,有著不確定性,是不以居間人的主觀意志為轉(zhuǎn)移的。盡管居間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仍然不能達成合同的情況是很多的,這就是居間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即付出了大量勞動,也支出了一定費用,但最終委托人與第三人還是沒有簽訂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居間人沒有權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報酬。但為了公平起見,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電話費、交通費等,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居間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1、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逗贤ā返谒陌俣鍡l第一款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p>
2、居間人介入的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對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號的名稱的,居間人應當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對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號名稱,意味著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不與相對方見面,其簽訂合同的事務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責任。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為最終達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實現(xiàn)的,居間人在滿足委托人及合同相對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號的名稱的同時,應保守在其居間活動中獲悉的雙方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3、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是居間人為保證居間人的收益權利的積極手段?!逗贤ā返谒陌俣鶙l第一項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約約定支付報酬?!痹摋l規(guī)定居間人索取報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間人則無利益保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