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期限怎么確定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自主約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限制,同時也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它關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長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賃物的時間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條對租賃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同時還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這樣規(guī)定,就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后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于公平原則的實現(xiàn)。同時說明20年不是絕對最高期限,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并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guī)定視為原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系,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jù)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xù)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
二、法律對租賃期限有哪些規(guī)定
我國法律對于租賃期限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6、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