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合同義務的概念是什么
關于后合同義務的概念,我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二是認為后合同義務是按照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所發(fā)生的當事人之間的一種附隨義務。三是認為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上述觀點均值得商榷。第一種觀點雖指出了后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但存在如下問題:一是未能表述出后合同義務的性質。后合同義務與給付義務性質上不同,前者與先合同義務一樣都屬于法定的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義務范疇,而后者是合同生效至合同履行階段由當事人約定的遵守合同規(guī)定條款的義務。二是未能指出后合同義務的基礎根據即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同時也未能說明后合同義務的法定性。第二種觀點最根本的不足就在于未能明確指出后合同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界限,因而未能與先合同義務區(qū)別開來。第三種觀點基本上值得肯定:首先,其表明了后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合同終止后;其次,指出了后合同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為基礎的法定的義務。但稍微欠缺的是其未能明確指出后合同義務的履行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以維護給付效果及協助相對人處理善后事務為目的的義務。
二、合同法關于后合同義務的規(guī)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又稱后合同義務。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盡管當事人之間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當事人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依本條規(guī)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者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直接規(guī)范交易關系的法律原則,與合同關系尤為密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都應當嚴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交易習慣是指當事人在交易中建立起來的,并被當事人慣常遵守的經常性作法。對于一個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業(yè)已建立的交易習慣在合同成立后自動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已明確表示排除其適用。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當事人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應當履行一些附隨的義務,否則將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交易習慣,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害。本條明確規(guī)定了通知、協助、保密等幾項義務。
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對方當事人不知悉的有關合同的有關情況告知對方當事人。通知的目的是在于讓對方知曉自己請求或者促使對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損失。如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一方請求恢復原狀的,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又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在清算階段遭遇不可抗力,知悉的一方就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便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通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特別是要考慮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大。通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特別是要考慮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要性或者緊迫性,以及通訊手段的可能性和可靠性,采取適當的方式作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協助義務,是指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尤其是在結算和清算中,積極地為對方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使結算和清算順利進行。在因不可抗力或者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保密的義務,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保守在合同訂立、履行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如在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未經委托人許可,研究開發(fā)人不得泄露有關技術數據和技術資料。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就會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因此,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規(guī)定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