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關(guān)于合同風險承擔規(guī)則
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yīng)支付貨款的風險。
占有標的物的人承擔風險與所有權(quán)的歸屬沒有關(guān)系。具體來說: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這里的交付包括現(xiàn)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
(1)標的物由賣方運輸?shù)?,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負擔。
(2)未約定由賣方運輸?shù)?,賣方將標的物交置于交付地點,買方違反約定沒有接受,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負擔。
二、合同法關(guān)于合同風險承擔的例外
1、例外之一:買賣在途貨物
賣方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局械臉说奈铮斒氯?,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時起由買方負擔。
2、例外之二:買受人受領(lǐng)遲延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yīng)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時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