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保無效而保證有效怎么辦
存在多種擔保形式的被稱為混合擔保。在混合擔保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會遇到物保無效而保證有效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對物保無效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做出了一些規(guī)定,但是這些規(guī)定相對簡單,同時又因為混合擔保的責任承擔問題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爭議,因此物保無效后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擔保法解釋》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按照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是比較明確的,但是“按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如何理解在理論上并沒有形成統(tǒng)一意見,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二、保證人需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嗎
在物保與保證共存的情況下,物保合同的無效將會對保證人的責任承擔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果抵押物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合同無效后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這是因為《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钡绻盅何锸莻鶆杖颂峁┑?,物保合同無效后,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有人認為,物保合同無效后,保證人的責任仍應當以物保合同有效時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為準,因為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如果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混合擔保中,法律已經明確界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即只承擔物的擔保以外的保證責任,物保的無效不影響擔保人法定的保證責任。另外由于保證人對物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因此也不能加重無過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債權人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這是因為:由于物的擔保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已經不復存在,也就不能通過處理抵押物來清償債權,因而也就無從談起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其實,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還是第三人提供的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沒有本質區(qū)別,《擔保法》二十八條和《擔保法解釋》三十八條之所以規(guī)定保證人只對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一方面是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物保的債權轉變成為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保證人因此承擔一定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是基于避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再向債務人追償這一過程,并沒有否認保證人的保證與物的擔保處于同一順位的事實。而且,由于物保合同的無效,也就不存在抵押物是誰提供的區(qū)別,因此,在物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債權人完全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