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相聯(lián)。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是指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足額、按期提供借款。這里包括借款數(shù)量、支付期限兩項要求。關于數(shù)量要求,貸款人不得預先扣除違約金、利息或者保證金等。根據(jù)《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崩⑹且员窘饠?shù)額為基數(shù),乘以借款利率來計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則等于允許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對于借款人來說,則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為體現(xiàn)公平原則,貸款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以實際借款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于沒有按約定的數(shù)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條規(guī)定,要求追究貸款人未提供足額借款的違約責任。
二、民間借貸的借款、還款期限
根據(jù)《合同法》第201條第1款規(guī)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苯杩钊瞬荒馨雌趦斶€借款及利息的,應當承擔逾期的違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前,借款人需要繼續(xù)使用借款或者暫時無力償還借款的,可以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的申請,貸款人同意展期的,應當與借款人另行簽訂展期協(xié)議。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
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貸款人向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為生效條件,因此,貸款人達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諾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民間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負有主要義務,但是這并非說明貸款人不會出現(xiàn)違約行為。在實踐中,貸款人違約行為主要體現(xiàn)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屆滿前,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對此,有人認為貸款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有人認為貸款人違約行為不會導致違約責任的承擔。因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貸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滿的抗辯權,拒絕提前履行還款義務,此種情況下一般不會造成借款人損失,進而貸款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償還借款,且無損失賠償,視為變更合同履行期限,貸款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存在損失,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損失問題進行協(xié)商解決。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貸款人除提供借款這一主要義務外,還負有特別約定的義務,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相關義務。因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存在區(qū)別,因此,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求較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較為寬松。在貸款人義務上,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應當公布所經(jīng)營貸款種類、貸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內(nèi)容,公開發(fā)放貸款的條件;對借款人的申請及時審議、答復以及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等負有保密義務等等。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因合同的訂立比較自由,所以貸款人一般情況下并不負有上述義務。
從違約方式上,貸款人違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當兩種情況: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貸款人根本就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諾成性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權利未能實現(xiàn);二是履行不當,指當事人已經(jīng)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履行行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如貸款人提供的借款數(shù)額不足、時間拖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