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代為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nèi)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二、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條件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nèi),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