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標準合同等。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內(nèi)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內(nèi)容規(guī)定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當事人事先予以確定,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與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稱并非我國所固有,系被輾轉譯介于國內(nèi)。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則稱為“格式條款”。在銀行等金融領域廣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趨勢。
二、如何防范格式合同法律風險
(一)基于公平原則制訂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約定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對待”和“對價”關系,但無需“對等”和“等價”。易言之,只要權利義務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允許權利義務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實現(xiàn)人們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懷疑,從理論到實踐都遭到了太多的詰難。但必須承認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變了傳統(tǒng)合同締約過程的秘密狀態(tài)。合同訂立的公開化以及主要條款的標準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與相對人不能通過那種個別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締約能力有差異的相對人受到不同的對待。這樣,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費者(相對人)之間是均衡的,從此種意義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價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對方注意“免除責任”、“限制責任”的條款。當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配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訟爭。
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p>
(三)按照相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按照合同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既是相對方的權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合同提供方在盡了說明義務之責,盡了提示注意義務,一俟相對方明知合同內(nèi)容即為已足。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優(yōu)點,設計合同可選擇條款
所謂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訂者設計合同的基本體例,內(nèi)容上區(qū)分必備條款和選擇條款的一種參考樣例。使用時相對人必須再根據(jù)具體情形,對框架合同文本進行初步篩選補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進一步協(xié)商,最后確定合同文本內(nèi)容。從形式上看,銀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轉變?yōu)椤皩懞贤焙汀罢労贤?,實質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確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辦法,而且它還可以突出相對人的不同特點和風險點,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