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lián)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lián)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lián)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前提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可分為發(fā)生上的牽連性、存續(xù)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fā)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fā)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fā)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fā)生。所謂存續(xù)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濫用。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其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芍鲝埻瑫r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