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什么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lián)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lián)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lián)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但由于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該制度的理解和適用,常出現(xiàn)一些分歧和疑難問題。
二、部分履行合同如何實行抗辯權
在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就合同已經(jīng)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對方負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負有為給付的義務,對方當事人負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享有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由此可見,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對方當事人負有義務,雙方?jīng)]有具有對應關系的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對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之間互為對價,具有對應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之間不互為對價,沒有對應關系,對方當事人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然,在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并非絕對不能對部分履行一方已履行的部分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合同義務是不可分的,或者部分履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或者部分改選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從而構成根本違約,則對方當事人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