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基礎的。代位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就獲得了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體適格。代位權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就決定了代位權只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人具有同等的獨立的代位權;債務人具有多個到期債權時,各債權人可以在各自債權范圍內向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行使方式法定?!逗贤ā芬?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的方式進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隨意干涉?zhèn)鶆杖说臋嗬?,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行使范圍限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根據債權人所要保全的債權來確定的。《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边@就要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只能以自身債權和必要費用為限主張一項或多項權利,債權人超出此限主張權利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位訴訟中的沖突如何解決
代位之訴是債權人維護債權、實現債權的過程,由于債的關系的多重性和交替性,在訴訟過程中必定會產生各種沖突。我國《合同法》中關于代位權之訴的規(guī)定僅有第73條一條,難以適應紛繁的現實生活。雖在后來的《合同法解釋(一)》中用大量條文作了規(guī)定,使代位訴訟中的沖突得到較好解決,但法律畢竟有其滯后性和不完整性,遺留下一部分訴訟沖突未作規(guī)定,給司法工作帶來不便。例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對同一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審查,債權人的請求符合法定條件且債權合法的,基于債權的平等性,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次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消滅;債權人代位之訴已進入審理階段,另一債權人也就同一次債務人提起代位之訴的,后一代位之訴如果不成立,告知另一債權人另行起訴,后一代位之訴如果成立,基于減輕訟累的目的,征得兩債權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審理;代位之訴的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的另一債權人同時對次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法院可合并審理,分別實現債權,如果次債務人資不抵債,則基于債權的平等性原則,代位之訴的債權人與另一債權人按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