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債權債務的混同
合同關系或債的關系的主體是對立的雙方,當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此導致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時,稱為混同?;焱莻鶛唷鶆諝w屬于同一人的事實,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為法律事件,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系(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系(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后、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制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則發(fā)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guī)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眰鶛?、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yè)法人之間發(fā)生合并,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同一個企業(yè)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
二、混同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混同是一種事實,無須有任何意思表示即發(fā)生合同之債消滅的效果。
混同是債的消滅的獨立原因。混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之債絕對消滅。主債及從債均不復存在?!逗贤ā返?06條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贝艘?guī)定會使人產生誤解,以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時候不混同。實際上是指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應給予保護,即不因混同而影響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同時也應認識到:當事人不因混同而喪失對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