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同是指什么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債權人和債務人系立于對立狀態(tài),法律乃在于規(guī)范此類對立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并非邏輯的必然,僅僅是在通常情況下,處于這種狀態(tài)下的債權繼續(xù)存續(xù),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規(guī)定它因混同而消滅,效果更佳。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于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xù)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逗贤ā返?07條規(guī)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
因混同屬于法律事件,其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債權債務混同,因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發(fā)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因此,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一)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yè)合并,合并的兩個基本點企業(yè)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時,合并后債權債務同歸于合并企業(yè),從而發(fā)生混同,導致債的消滅。另外,因繼承也可能發(fā)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此時也因發(fā)生主體的混同而使債的關系消滅。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條)。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