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方的過錯如何界定
在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故意違約實際上是對自己允諾的違反,當事人的過失違約也是對他人權(quán)利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違約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違約方的主觀因素,違約方應對其主觀因素介入以后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應受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變化以后的預見的限制方為公平。而在違約方?jīng)]有過錯的情形下,違約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狀態(tài)沒有變化,違約后果的發(fā)生與違約方的主觀因素沒有聯(lián)系,故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仍應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即可。由于在一般情形下,隨著信息占有量的增加,違約方在違約時所可預見到的損失范圍往往要大于訂約時,而在違約方主觀上對違約行為存有過錯的情形下,再讓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這種限制,無疑是為違約方提供了一次不當?shù)谋Wo,而對于守約方來說,則極為不公平。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公平,就要最精確地實現(xiàn)違約行為與違約責任的連接,在過錯違約的情形下,違約責任的范圍受限于違約時的預見而不是訂約時的預見。因此,我國的可預見規(guī)則應當區(qū)分違約方的主觀是否存在過錯,主觀上對違約的發(fā)生沒有過錯的,違約賠償應以訂約時的預見為限,而主觀上對違約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則應以違約時的預見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jù)。
也許有人會擔心,我國合同法中一般情況下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在違約損害賠償?shù)念I域要因違約方有無過錯而有所區(qū)別,這會不會有沖突呢?這種擔心完全是沒有必要的,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于違約責任是否成立的領域,在確定承擔違約責任后,僅在具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上才有過錯與否的區(qū)別,這二者適用位階、場景不同,功能的側(cè)重點不同,故并不沖突。而且,無論有無過錯均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成立,也不影響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無過錯的區(qū)別只體現(xiàn)在計算具體損失范圍數(shù)額上的差異。也可以說,正是在違約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上采取了嚴格責任,才有可能在損害賠償領域作出過錯與否的區(qū)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在損害賠償領域區(qū)分過錯與否提供了條件,在損害賠償時區(qū)別對待又軟化了嚴格責任對所有違約行為在處理后果上等量齊觀、不加區(qū)分的僵硬立場,校正了其在實現(xiàn)正義目標中可能出現(xiàn)的偏差,這二者完全是協(xié)調(diào)一致地努力實現(xiàn)公平正義。
二、合同過錯舉證責任的分配
如何將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機制引入到可預見規(guī)則中且又能便利高效地操作適用呢?我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借助舉證責任分配這一工具。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理,當事人主張有利于己方的事實的,應當就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因過錯之有無影響限制范圍之大小的情況下,其應舉證內(nèi)容當然包括己方過錯之有無。另外,按照舉證責任分配中的危險領域說,應以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即當事人應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在違約損害賠償領域,違約方的主觀心態(tài)、預見范圍屬違約方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違約方更易于了解違約的相關原因事實,更接近這方面的證據(jù),因此應由違約方對其主觀上有無過錯等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將主觀上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違約方有兩種情形,一種即要求違約方舉證證明己方存在過錯,一種是要求違約方舉證證明己方無過錯。由于舉證證明己方過錯的結(jié)果首先給自己帶來道義和名譽上的不利影響,其次往往還將使自己在經(jīng)濟上承擔更重的責任。因此,讓違約方舉證證明自己的過錯有違理性人趨利避害的本性,也不利于刺激違約方積極完成舉證推進訴訟進程。為提高違約方舉證的積極性,在這里,我們需要變換一下舉證立場,以舉證使其受益來促進違約方舉證。筆者所主張的方法就是以過錯推定為前提,使違約方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即在法條中采過錯推定方式,在違約責任成立、違約損害事實出現(xiàn)后,法律通過立即推定違約方具有過錯,使其承擔違約時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而違約方為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擴大限制的范圍,就會積極舉出反證,證明違約系己方認識和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己方無過錯,從而只負擔其訂約時的預見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對于違約方來講,舉證證明自己有過錯和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證明難易程度上相當,但其后果卻是一個對己有利、一個對己有害,當然是對違約方有利的后果更能促進其積極舉證。當事人的積極舉證使得案件事實最大限度的還原,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公平正義的裁決,該規(guī)則在實踐中也就能獲得更好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