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钡?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鄙鲜鰞蓷l是對違約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根據(jù)該兩條的規(guī)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1)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tài)、(2)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fā)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于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范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范圍,《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ǎ┮话惴ǘㄙr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就是對一般法定賠償?shù)囊?guī)定。特別法定賠償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于“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的規(guī)定,就是特殊的懲罰性賠償。在這二種賠償范圍的關系上,約定賠償優(yōu)先于法定賠償適用,特別法定賠償優(yōu)先于一般法定賠償適用。
二、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限制
根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般法定賠償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賠償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按約履行的狀態(tài)。實際損失是指違約導致的受害人現(xiàn)有財產的減少,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利益。由違約造成的損失,有時原因與結果的鏈環(huán)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像滾雪球一樣會越滾越大,違約人究竟要賠償多大范圍的損失?立法規(guī)定了相應的措施,將因果關系的鏈環(huán)斬斷,在范圍以內的給予賠償,在范圍之外過分遠隔的損害,不給予賠償。審判實踐中應當適用限制賠償范圍的規(guī)則包括可預見性規(guī)則、過失相抵規(guī)則、減輕損失規(guī)則及損益相抵規(guī)則。
(一)可預見性規(guī)則
可預見性規(guī)則限制違約人只對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合理預見的主體是違約人。對于如何判斷違約方是否合理預見,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之分。主觀標準是對具體的違約人進行判斷,根據(jù)其智力、教育、經(jīng)歷、職業(yè)、身份等狀況判斷其是否應當預見;客觀標準是以一個抽象的合理人作為參照標準,如果這個抽象的一般人在該背景下能夠或應當預見的,就判定違約人能夠或應當預見。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當主要以客觀標準來判斷違約人應否預見,但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違約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職業(yè)以及訂約過程中對受害人訂約目的、可能獲得的利潤的了解,違約人較之抽象合理人具有特殊的預見能力,則應以主觀標準加以判斷。關于合理預見的時間,《合同法》規(guī)定為“訂立合同時”。
合同訂立之后,當事人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不能用合理預見規(guī)則來解決。之所以限制債務人在合同訂立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是因為其于訂立合同時就已估算了訂立合同存在的商業(yè)風險,如果合同訂立之后才預見,無法使其通過訂立合同分配風險關于預見的內容,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違約人可預見到損害的種類或類型即可,無須預見到損害的程度或數(shù)額,另一種觀點認為,損害的類型及程度均應是可預見的。《合同法》對預見的內容未作明確規(guī)定,解釋上宜將預見的內容確定為預見損害類型即可,要求違約人預見到損失數(shù)額才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人不公平。
(二)過失相抵規(guī)則
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的過失是損害發(fā)生的共同原因時,違約人對于受害人過失導致發(fā)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關于過失相抵規(guī)則的直接規(guī)定,見于《民法通則》在第六章第三節(jié)“侵權的民事責任”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關于“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的規(guī)定,以及第311條關于“承運人對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從文義上看是對承運人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但結合《合同法》第113條違約方僅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上述兩條所規(guī)定的承運人免責的前提條件應是旅客傷亡完全山其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毀損、滅失完全由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如果對于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僅是導致傷亡的部分原因,貨物毀損、滅失并非完全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所造成,則應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由此,過失相抵原則在《合同法》上也可以找到依據(jù),過失相抵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規(guī)則,除適用于侵權責任以外,亦應適用于違約責任。
過失相抵規(guī)則在違約責任采過錯責任場合,違約人與受害人對各自過錯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在違約責任采嚴格責任場合,比較的不再是過錯大小對損失的影響,而是對造成損失的作用力的大小進行比較。過失相抵不同于雙方違約,雙方違約見于《民法通則》第113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之規(guī)定及《合同法》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雙方違約指發(fā)生了兩個違約行為: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合同義務,兩個損害后果:雙方都給對方造成了損害;過失相抵指僅發(fā)生了一個損害,即被違約方有損失,只是對于該損害的發(fā)生,被違約方也有過失。對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進行區(qū)分,有利于審判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