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時違約金的計算
違約金為當事人違約損害賠償之預定,]在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其在對方違約時當然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但在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則而加以適當減少。而守約方是否可以在請求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請求違約方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則需具體討論。
1、違約金與繼續(xù)履行之間,守約方一般只能擇一而提出請求。如果守約方在請求繼續(xù)履行的同時,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則可能使守約方獲得過分的利益,有違公平。在違約方被判令繼續(xù)履行了的情況下,對守約方而言,僅是對方履行的時間推遲了,這導致的守約方損失一般不會達到預定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此時守約方在選擇繼續(xù)履行后,可進一步請求違約方賠償因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損失,這樣方可維持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而設的,則守約方可同時請求支付違約金和繼續(xù)履行。不過,此時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判斷,即應基于違約金與遲延履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比較而作出。
2、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以并存,當違約方違約導致守約方的損失大于約定的違約金時,守約方在請求支付違約金之外,還可要求對未得到補償?shù)膿p失予以賠償,這是違約責任補償性的體現(xiàn)。
3、違約金與定金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一行使權利。對此,《合同法》第116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基于公平的考慮,防止守約方獲得過分的利益。
4、違約金與補救措施也不可并用,這同樣是基于公平的考慮,因為在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以后,守約方的損失可能明顯低于約定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
二、合同違約時繼續(xù)履行與賠償損失的區(qū)別
英美法系中,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為原則,繼續(xù)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最早是作為衡平法救濟手段而加以適用的,只有在損害賠償不能達到足夠的救濟(adequate remedy)時,才可能適用繼續(xù)履行。大陸法系則認為,履行是實現(xiàn)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最有效措施,因而,為維護守約方的利益,應賦予守約方請求繼續(xù)履行的權利。這樣,繼續(xù)履行便作為一個原則而加以確立了,但該原則也有例外。
我國合同法采大陸法系的模式,允許守約方在繼續(xù)履行與賠償損失等之間作出選擇,其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并在對方繼續(xù)履行之后,如果仍有損失發(fā)生時,同時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僅選擇賠償損失。但是,守約方對繼續(xù)履行責任的選擇受到一定的限制,該限制主要是基于效益的考慮?!逗贤ā返?10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要求履行?!边@里,在出現(xiàn)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履行不能時,當然不可能再請求繼續(xù)履行;債權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要求繼續(xù)履行的,對方會相信其不會再要求履行,從而產生需保護的合理信賴,保護的方式便是拒絕守約方的繼續(xù)履行的請求。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時,排除繼續(xù)履行責任的適用,除為了避免損害基本人權之外,主要是考慮經濟上的合理性。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中,包括監(jiān)督履行的成本過高的類型,而履行費用過高則直接成為排除繼續(xù)履行請求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