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是如何構成的
(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xié)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一)成立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宗旨是為了解決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為前提和認定標準;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成立的合同產生的責任。如果存在合同關系考慮適用違約責任,不存在合同關系則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二)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是賠償責任,而無其他責任方式。而合同責任的方式,既有賠償責任,也有違約金責任、繼續(xù)履行責任、違約定金責任、價格制裁等方式。這種責任方式導致締約過失責任不具有約定性,但是在違約責任場合當事人既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金和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三)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僅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以返還或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于合同未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tài)。當事人在合同締結前的狀態(tài)和現有狀態(tài)之間的差距,應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范圍。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賠償期待利益以后,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期履行一樣的狀態(tài),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筆者在后文將對本問題予以詳細闡述。
(四)是否存在責任限制不同。對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做出此種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交易風險,鼓勵交易,同時也可以避免各種不必要的糾紛。但是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與違約責任相同的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五)是否可以免責不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規(guī)定免責事由,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僅適用于違約責任。此外,免責條款也僅僅適用違約責任。
(六)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