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稅的征稅對象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征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行為,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轉移的客體,一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二是房屋所有權。
(二)權屬必須發(fā)生轉移,由一方轉到另一方,由一個權屬人變更為另一個權屬人。
(三)存在利益關系,除贈與之外,權屬發(fā)生轉移時,承受方須向轉出方交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土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中,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房屋買賣,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方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四)房屋贈與,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五)房屋交換,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