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存的技術成果。與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不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現已存在的技術成果。尚未研究開發(fā)出的技術成果、專利或非專利成果權屬無關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不能成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技術轉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此與技術開發(fā)合同相同,茲不贊述。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合同法》策343條之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二、如何認定技術轉讓合同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定》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還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