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免責
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所雇傭的其他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所謂“駕駛上的過失”,是指船舶開航后,船長、船員在駕駛船舶中所發(fā)生的判斷上或操縱上的錯誤。如發(fā)生觸礁、擱淺或碰撞等責任事故,致使船上貨物受損,承運人可以免責。
所謂船舶管理上的過失,”是指船長、船員在管理船舶方面缺乏應有的注意,如聽任污水管閉塞、使用抽水泵不當等,使貨物受損的,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這里必須注意把管理船舶上的疏忽同照料貨物上的疏忽相區(qū)別,這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在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過失,可以免除責任,但對他們在照料貨物中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貨損,則必須負責賠償。
火災?;馂拿庳熡幸粋€條件,就是火災不能由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引起。這里的承運人是指承運人本人,而不包括他的雇傭人員或代理人。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是指承運人在船上滅火器材的配備、滅火程序的制定及船員滅火的訓練方面的過失。承運人的私謀,實際上是指承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特別是為了得到保險上的利益,故意指使船長、船員縱火燒船的行為。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險和意外事故。狹義上的海難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過程中發(fā)生的諸如碰撞、擱淺等事故,或遇上大霧、狂風巨浪等惡劣天氣引起的事故,但不包括地上也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如擱淺、碰撞、觸礁等由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失,也屬于海上災難。
天災。天災是指人力不可戰(zhàn)勝和事先不能預防的災難。對完全是由于這類自然因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可以免責。
戰(zhàn)爭或類似戰(zhàn)爭的行為。戰(zhàn)爭這個概念,并非一定是經過宣布或得到承認的戰(zhàn)爭,任何類似戰(zhàn)爭的行為如尚δ斷絕外交關系的敵對行為和內戰(zhàn)造成的貨損都可歸入本條。由于戰(zhàn)爭,船舶在港口或在航行途中受到炮彈、水雷、魚雷、導彈乃至武裝襲擊,所造成的貨損,船舶所有人亦不負責賠償。
公敵行為。除了戰(zhàn)爭以外,船舶遭受的武裝搶劫或其它行為被稱為公敵行為。公敵行為的特征是,暴力并非來自與船籍國交戰(zhàn)的國家,或許船舶擁有國有卷入戰(zhàn)爭,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戰(zhàn)爭。公敵行為是發(fā)生在和平環(huán)境里的暴力行為,通常所說的海盜行為就屬這種行為。
二、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免責依據
我國相關法律在規(guī)定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的義務的同時,有關法律也規(guī)定了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海牙規(guī)則》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guī)定,涉外運輸合同承運人對下列17種情況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可以免除責任。
1、國內法的法理依據
根據我國《海商法》,在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Σ險或者意外事故;
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經謹慎處理仍發(fā)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上述條款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條規(guī)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