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民法通則》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由于無權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里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為了。這種行為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chǎn)已經(jīng)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chǎn)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決定性因素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是因為《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是因為《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時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是因為《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有效。”
越權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p>
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是因為《合同法》笫5 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