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有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除欠缺代理權外,具備一切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其行為自始無效,當然也不產生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黃女士、袁某及中介公司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置換合同》為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代理行為合法存在。
2、本人沒有行使追認權。因為其代理行為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就變?yōu)橛袡啻?,其合同效果應歸屬本人。本案正是因為被代理人賀先生沒有追認,因此,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
3、相對人沒有撤回其民事行為。相對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為,則該合同因被撤銷而歸于無效,沒有再追究無權代理人責任的理由。本案相對人并沒有撤回其簽訂合同的民事行為,而是主張解除合同,因此,該合同在解除前應為有效合同。
4、無權代理行為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該民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之構成。則相對人就應當以表見代理向本人主張權利。
5、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本案的關鍵就是相對人是否為善意,有觀點認為,衡量相對人善意與否的標準是是否“明知”,如果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與其進行民事行為,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由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對本人的效力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由于代理權并非出自本人的授權,因此無權代理人表示的意思并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對本人發(fā)生效力。但是,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許本人通過追認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2、對代理人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行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相應的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本案的關鍵就在于黃女士與袁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失,是否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