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為保管物品提供的勞務或服務。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zhuǎn)移占有權,不轉(zhuǎn)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力。
(三)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在有償?shù)谋9芎贤?,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二、有償保管合同與無償保管合同的區(qū)別
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為標準,可以分為有償保管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
有償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雙方約定應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
在實踐中保管合同以有償?shù)木佣啵驗楸9苋藶楸9芨冻隽藙趧樱響@得報酬。有償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保管人只能按照約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而不能無依據(jù)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保管合同中關于保管費用支付的約定就是寄存人支付保管費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費用的依據(jù)。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
無償?shù)恼J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shù)?,寄存人則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為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