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的表現(xiàn)形式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二.合同成立就是有效的嗎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則其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盡管規(guī)定了大多數(shù)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tǒng)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xiàn)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逗贤ā返?5條、第46條就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同時,該條規(guī)定也強調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這樣會促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依法”,其次,“分離論”的三個缺陷也都無法成立:
第一,合同自由與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而“生效”則體現(xiàn)出了法律對其認可和保護,這其中包含了法律對其訂立合同行為的法律評價。
第二個觀點的擔心也是多余的,因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依法”。
第三個觀點,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無法請求予以強制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如果因違法而無效,相對方只能依據(jù)締約過失等責任請求法律予以保護。而且指出:“但即是規(guī)定了經(jīng)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經(jīng)批準、登記,對該合同也不能都確認為無效,對于其中內容合法的合同,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應當盡量挽救確認其為未生效,讓當事人補辦登記,批準手續(xù),補辦以后仍應確認為生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