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的分類
房屋租賃的分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房屋租賃可作如下分類:
(1)根據租賃房屋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也可分為保障性、福利性租賃和市場性租賃。公房租賃又可分為房管部門管的直管公房租賃和企事業(yè)單位自管的系統(tǒng)公房租賃。
(2)根據租賃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為居住物業(yè)、商業(yè)物業(yè)、辦公樓及工業(yè)物業(yè)等租賃。
(3)按照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同,又可分為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和階段式租賃。定期租賃是指有確定期限的租賃,租期滿即租賃終止。出租人無須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須歸還租用的物業(yè)。目前我國一般商品房的租賃都屬于此種情況。不定期租賃是指租賃雙方沒有約定租期,出租人可隨時要求收回房屋。我國的公房出租就屬于這種情況,但在收回房屋上會要求國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階段式租賃是指雙方雖然確定了某個期限,但又約定,雙方如沒有提前通知終止的情況下可自動續(xù)約相同一個時期的一種租賃方式,這種情況也經常出現(xiàn)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賃中。
(4)按照租金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約、純租約以及百分比租約。
(5)按承租人的國籍不同將租賃分為國內租賃和涉外租賃。
二、房屋租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5艮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