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的分配是極為復雜的,但是締約過失責任最主要有以下的類型: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權利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4、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被變更或者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7、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損失賠償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較難以把握,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賠償范圍過寬或過窄,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系,如不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損失也不承擔責任。
3、損害發(fā)生后,如果受害方?jīng)]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就擴大的損失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4、一般而言,締約人的信賴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締約過失責任中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則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
6、原則上對精神損害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適用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作出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以此為依據(jù),依據(jù)案件的實際來做出正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