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承擔方式是損害賠償。出現(xiàn)締約過失責任后,就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損害賠償?shù)臋嗬x務關系。賠償損失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賠償損失的范圍視具體情況而定:
1、當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其賠償范圍應為相對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等,但不得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相對人的人身遭受損害時,賠償范圍為相對人所受的一切損失。
此外,在締約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時,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的計算方法上可實行過失相抵的原則,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
二.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
但這兩種責任之間的區(qū)別也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xiàn)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chǎn)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zhì)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zhì)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zhì)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qū)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guī)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