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的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分為二大類,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有如下幾現(xiàn)
1、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被更變、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7、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哪些情況
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一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他人利益?!皭阂狻笔侵讣俳璐枭?、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核心要件。實踐中,受害人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談判而使其遭受損害的惡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而對此種類型責任的適用具有嚴格限制。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能妨礙當事人享有談判的自由,否則將使合同自由原則難以實現(xiàn)。
第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故意隱瞞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沒有將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情況向對方當事人通報。重要事實是指足以影響對方當事人決定是否與該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提供虛假情況則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將客觀上不存在或者與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資料、信息交給對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其實質就是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本來應當告知對方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jīng)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jīng)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jīng)營信息。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jīng)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因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而給商業(yè)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損失,不論其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僅適用于民事主體的一般民事行為,更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除上述三種情況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違反初步的協(xié)議或許諾;違反有效的要約邀請;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合同無效和被撤銷;違反強制訂約義務以及無權代理等。在上述幾種情況下,行為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