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的失效問題
《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合同要約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要約的生效要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fā)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fā)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fā)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后向他發(fā)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