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到達時間的規(guī)定
要約中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在此期限內作出的承諾才是有效的承諾。
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guī)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陬^發(fā)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于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后,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
二.有效的承諾須具備什么條件
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jù)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
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fā)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fā)生撤回承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