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對訂立主體的效力表現(xiàn)在哪
對訂立主體的效力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對訂立主體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
(1)對履約人的效力。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規(guī)定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但有些場合,存在一方或雙方將合同權利或者合同義務轉移給他人履行的情況,使他人成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為履約人,對新履約人有何限制和要求,這些都取決于合同的規(guī)定。
(2)對承擔合同義務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以實現(xiàn)對方合同權利、完成合同義務。針對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所設置的請求權、對抗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地履行拒絕權,以及履行監(jiān)督權、合同解除權等等。都表現(xiàn)了合同的效力。
(3)對合同責任的效力。違反合同義務的后果,是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責任者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違約金、賠償金的制裁。
(4)對合同權利的效力。合同權利是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合同效力表現(xiàn)為債權的請求力、執(zhí)行力、保持力。但權利人越權或者濫用權利,以及使義務人承擔合同外義務,都為法律所禁止。
(5)對隨附義務的效力。與履行合同義務相關聯(lián)的隨附義務,也為合同所約束,如注意義務、催告義務、通知義務、減輕損害義務、舉證義務等等,隨附義務是合同義務伴生的,與合同義務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
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
對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直接參與合同法律事實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兩種情況:“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與合同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也規(guī)定給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權利的合同。第三方為主張、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它是該合同的第三人;與合同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保證人,如合同擔保人和標的物所有權保證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債務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