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的條件
根據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合同法》關于債務承擔的有關規(guī)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fā)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①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②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③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p>
二、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正如債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權利一樣,債務人也可以將合同的義務轉移給第三人。轉移合同義務也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關系是產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在訂立合同時,債權人一般要對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進行了解,而對于取代債務人或者加入到債務人中的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及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債務人不經債權人的同意就將債務轉讓給了第三人,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
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了舊的債務人,新的債務人負責全面的履行合同義務;
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和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的。轉移義務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這也是合同義務轉移制度與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最主要的區(qū)別。
應當指出的是,債務人轉移義務有別于第三人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對第三人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盏膯栴}做出了規(guī)定,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轉移義務和第三人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盏膮^(qū)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在債務人轉移義務時,債務人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即可,不必經債權人的同意。二、在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全部轉移義務后就退出了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債務人。在債務人部分轉移義務時,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義務。第三人替代履行時,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關系中,債權人不能把第三人做為合同的主體,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義務。三、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再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合同義務部分轉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