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如何簽訂
委托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2)委托標的。也稱委托事項,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這既可以是具體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3)受托的權限范圍:在合同中,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明確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受托人只能在授權范圍之內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后果應自己負責。
(4)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托事項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5)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項、全部清結之日止的具體時間,如超越這一期限為逾期。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7)報酬支付: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shù)量、期限等。
(8)違約責任:委托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發(fā)生爭議并協(xié)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10)其他約定事項。
二、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
第一、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采用合同書等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是我國企業(yè)間訂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有關于簽字、蓋章的規(guī)定。如我國技術合同法第十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等都有規(guī)定,如技術合同法規(guī)定:“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合同法中保留這一我國貿易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必須簽訂合同書,當事人要求簽訂合同書的,一般應當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諾生效之后提出簽訂合同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后提出簽訂合同書的,因為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書只是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并非從簽字蓋章時成立。
第二、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常常會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按照我國對外貿易企業(yè)的習慣做法,雙方以函電方式達成協(xié)議后,中方往往還要提出一式兩份的銷售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簽字后,才作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據(jù)。這種銷售確認書實質上是一份簡單的書面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法反映了我國對外貿易的這種習慣做法,該第七條中規(guī)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xié)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
這一規(guī)定雖然沒有明確何時可以提出簽訂確認書,但不能理解為允許當事人在承諾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否則,和對要約與承諾的科學嚴謹?shù)囊?guī)定是相矛盾的。
因此,本條規(guī)定,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要約或者承諾中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合同以最后簽訂的確認書為成立。一方當事人在承諾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如果對方不表示同意,不影響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按照本條規(guī)定,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對合同的成立不產生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