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當事人對交貨地約定不明怎么辦
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適用以下規(guī)則:
第一、如果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無論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是出賣人安排的,還是買受人安排的,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是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使在一批貨物需要經(jīng)過兩個以上的承運人才能運到買方的情況下,出賣人也只需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這時即認為出賣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因此,出賣人交付的地點也就是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第二、如果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即合同中沒有涉及到運輸?shù)氖乱?,這時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雙方當事人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一般在以下情況中較為常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標的物是從某批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麥倉庫中提取若干噸小麥作為交付的貨物;標的物是尚待加工生產(chǎn)或者制造的未經(jīng)特定化的貨物,如買賣的定貨將在某地某家工廠加工制造。
第三、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fā)出通知讓其提貨等。
二、建設工程合同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4條第275條規(guī)定,勘察、設計合同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xié)作等條款。
在合同簽訂后,因改變建設規(guī)模、生產(chǎn)工藝、建設地點而影響建設工期或合同造價時,應根據(jù)批準的文件修正,或補充原合同,必要時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通用條款:
(1)詞語定義及合同l文件:
(2)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3)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4)質量與檢驗;
(5)安全施工;
(6)合同價款與支付;
(7)材料設備供應;
(8)工程變更;
(9)竣工驗收與結算;
(10)違約、索賠和爭議;
(11)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