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責任有哪些特征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約時普遍采用的一種制約違約行為的責任方式。它有如下幾個特征:
1、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
2、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范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shù)額的困難,節(jié)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
3、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fā)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于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4、支付違約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對于違約金的增減問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給對人造成的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補足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如果違約金的數(shù)額過分高于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可予以適當減少。即低了要補,過高的才減。它體現(xiàn)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則當然,違約金是否增減需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干預。
二、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事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霸摋l規(guī)定在民事責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以上規(guī)定,違約金首先體現(xiàn)補償性,當違約方發(fā)生違約行為時對守約方給予補償;但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是違約行為的發(fā)生,而不是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發(fā)生;違約金正是因為不以損害發(fā)生和數(shù)量的多少為依據,使得違約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為違約金具有明晰確定、簡單易行的特點,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其次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違約行為發(fā)生,而守約方未發(fā)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表現(xiàn)出顯著的懲罰性,通常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害的。正是因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當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足于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再次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它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擔違約金,從此意義上講違約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