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chǎn)收益。
二、權利質權的成立和對抗要件
1.票據(jù)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書籍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于權利質權的特別規(guī)定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xiàn)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出質人未經(jīng)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