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qū)別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來訂立買賣合同,所以沒有經過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變更與承租人有關合同的內容;而一般買賣合同由買受人選擇出賣人和購買人。
(二)出賣人應按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一般買賣合同受領標的物的權利屬于買受人。
(三)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一般買賣合同對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索賠的權利屬于買受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qū)別
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18類有名合同中,租賃合同除了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共同之處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徑庭,區(qū)別明顯,不辨自明?,F(xiàn)對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做一些比較。
(一)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二者在內容上有重大區(qū)別
租賃合同為一方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將原物返還的合同。租賃合同為一種財產的有償使用關系,出租人應使租賃物于交付時及在整個租賃期處于正常使用狀況,因此,出租人就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并負擔租賃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之危險及稅款等,承租人在不繼續(xù)使用時,得解除租賃合同。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卻有瑕疵擔保免責、標的物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等規(guī)定,這是與傳統(tǒng)租賃合同的根本差異。
(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xù)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xù)性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當承租人不能繼續(xù)使用標的物時,可拒絕繼續(xù)給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件系特別為用戶之使用目的而購人,租賃公司意圖為從該承租人收回購置設備的成本及預計之利潤。租賃公司是以“貨物”換取金錢而非以“使用”換取金錢。換言之,租賃公司一旦按照用戶的指定購買租賃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負義務,因而有權從該特定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成本與利潤,而不問承租人是否繼續(xù)使用,租賃物件是否有瑕疵及發(fā)生毀損滅失危險。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tǒng)租賃合同的繼續(xù)性合同特征。
(三)租賃物的現(xiàn)實存在性不同
租賃合同其租賃物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存在,且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經利用。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擁有的是資金而不是現(xiàn)成的租賃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賃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資金向出賣人購買。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續(xù)訂租賃合同,也可以選擇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終止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