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對倉儲合同是怎樣規(guī)定的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是有名合同。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二)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qū)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三)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經(jīng)營資格。
(四)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qū)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二、存貨人怎樣就是違約了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jīng)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zhèn)}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