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qū)別于其他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qū)別??沙蜂N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yōu)闊o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這是經濟法上的內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訂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條件,需要經當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認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無效合同了。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qū)別??沙蜂N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yōu)闊o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又稱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